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2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站前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夏桥百货批发市场9号楼1-2层北面东数第四间8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