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2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站前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夏桥百货批发市场9号楼1-2层北面东数第四间8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城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