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颖川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3M3090W,住所地:韶关市曲江白土镇曲江经济开发***南路西侧、叔龙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乾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1PJXB5R,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15号***B栋首层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颖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乾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2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乾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乾天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颖川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及本案执行费2932元,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20508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委托外地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的财产状况,反馈亦是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