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4839号
原告:重庆中莱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8号附2号国际家纺城5幢-10(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H07W2W。
法定代表人:刘从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二伟,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43492。
法定代表人:杨载胜,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中莱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中莱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莱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中莱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