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02民初4254号
原告: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58号,注册号:50010410000377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男,195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215124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金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