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503执保59号

泸州金瑞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扣留、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应收账款5600000元。

二、上述款项在扣留、冻结期间,未经本院作出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指令,不得擅自进行支付或者挪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2021)川05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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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向远东联系电话:136××××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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