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55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3日,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老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7LH5B7X。
法定代表人:周国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龙,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671929.69元,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0719元,但原告**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万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莫 薇
书 记 员 周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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