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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利、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江利,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总工会职校综合楼19间首层。 法定代表人:胡新权。 申请执行人江利与被执行人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205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一、被告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江利工程款218000元,定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152600元给原告江利,剩余工程款待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江利,上述款项由被告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原告提供相应金额税票,被告承担1%的税金,其余由原告承担;二、原、被告必须严格履行《关于完善乌石镇展如村委会社边村、***工程结算资料协议》。若原告违约导致第三方审核公司未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前,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欠款,直至第三方审核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10天内再支付剩余欠款。若被告违约应按欠款金额的银行利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付利息给原告;三、原告保证2022年1月30日前负责支付原、被告双方合作相关的项目(包括竹子坝外立面等工程)所欠劳务工资、材料款等事宜,否则造成被告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如有上述原因导致相关人员到政府或被告公司等请求要劳务工资、材料款,则每次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原因除外。本案受理费3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利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899.14,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对公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广东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依传票到庭,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没有事实何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说明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第一条款中152600元的给付义务,至于第二期余款65400元,应需待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审核报告已经出具,但被执行人迟迟不去领取,被执行人则告知该审核报告至今未出具,为此本院干警到乌石镇政府委托审核的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调查,经调查,本案的审核报告确实尚未出具,故(2021)粤0205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批款项的支付尚未满足给付条件;另本案中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中有45499.14元是未经法院确定的债权,不属于本案申请执行的范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申请执行法院未确定的债权债务,亦没有生效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本案的执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2022)粤0205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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