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国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4138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双路一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