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3237号
原告:周照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光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刚,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罗祖德,职务不详。
原告周照华与宋刚、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照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周照华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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