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颖锋兴瑞光点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134号
复议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兴园路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DY768。
法定代表人:何**,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罗祖德,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94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复议,请求变更(2022)渝0116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必要性和紧急性,复议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且注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兴园路7号附1号(1#-1厂房幢)属于复议申请人固定资产,不存在判后难以执行的情形。2.保全金额超过欠付的工程款。3.被保全的账户为被申请人的基本户,影响纳税、发放工资等正常经营管理。据此,复议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渝0116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复议。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怠于付款,确保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506644.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被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证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保全金额说明以证明金额组成和相应的财产线索,并以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目的在于防止转移财产,以利于将来判决的执行,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为财产线索,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金额属于随时可以转移的财产,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必要性和紧急性。由于保全裁定仅属于中间性、程序性的裁定,且本案保全金额与被申请人起诉金额基本一致,至于保全金额是否实际超过欠付金额,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进行实体审理,不属于财产保全中处理的范围,且被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错保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保全请求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相应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940号准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2022)渝0116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重庆颖锋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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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江维
审判员王化雨
审判员白欧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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