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46号
申请人:泸州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安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9Q42I16F。
法定代表人:潘全业。
被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罗祖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川0504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