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克海与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6871号
原告:张克海,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杨,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罗祖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克海与被告周杨、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81600元款项,系原告参与分包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栖谷(一期)三标段工程中木工班组的停工损失。原告自认与案外人(亦是本案证人)庞某春系合伙关系,共同承包了上述工程中的劳务,其中原告承包了木工劳务并组织木工进行了施工,原告亦是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本案中,张克海作为个人,无相应资质,其在案涉工程中系木工劳务的实际施工人,其与被告之间应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虽然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因本案违反了专属管辖规,不适用应诉管辖的规定视为本院有管辖权。因案涉工程在遵义市汇川区,故本案应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蔡    佑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宇航
书 记 员        童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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