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40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露,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雪,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露,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雪,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罗祖德。
原告***、***与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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