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坪山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693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26E。
法定代表人:周克万。
被告:垫江县坪山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回龙居委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40675。
法定代表人:刘国权,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县坪山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其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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