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4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26E。
法定代表人:周克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案款300000元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4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1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 斌
审判员 胡 克 中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丽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