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现经营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永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26E。
法定代表人:周克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康**平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松柏村7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H6PL36,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余茂中,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康**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并已全款支付租赁费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55元,减半收取1399.78,由上诉人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硕
审判员 郑泽
审判员 刘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