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终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朝禄,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南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四甲村(台州市路桥区蒙圣灯饰有限公司三层西面)。

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周克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彭朝禄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南德灯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朝禄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朝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至坚

审 判 员 何敏军

审 判 员 王文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包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