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范译文、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41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译文,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二:彭喜,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三:江苏平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平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被告四:江苏平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蜀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范译文、彭喜、江苏平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苏平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