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2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0号
原告: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