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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9X7,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1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13×。
原审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7,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给上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不到应交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文晖
审判员  黄秀莲
审判员  骆志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