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9X7,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1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
原审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7,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给上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元,不到应交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文晖
审判员 黄秀莲
审判员 骆志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