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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民初2768号 原告:**,男,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捷,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兴远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兴源东路一号(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