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民初2768号
原告:**,男,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捷,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兴远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兴源东路一号(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