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02民初4709号
原告:河源市河山天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管理区上七礤。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兴源东路一号(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名。
被告:***,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第三人:***,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第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兴源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旋广场9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市河山天源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目前正在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河山天源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784元,减半收取计45892元,由原告河源市河山天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邝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