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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首善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安徽***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B-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873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善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锦城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QQ1FL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善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