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安徽***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B-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873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善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锦城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QQ1FL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善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