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1769号
申请人: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36号丰乐世家2幢店铺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CGUD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
法定代表人:*大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悦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