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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44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
法定代表人:*大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皖1102民初4409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6363元。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与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10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63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