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17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36号丰乐世家2幢店铺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CGUD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
法定代表人:*大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龙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悦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