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3776号
申请人:***,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
法定代表人:*大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