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
法定代表人:江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4R75Y,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路以东、银兴电器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一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3260832.2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