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87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海,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
法定代表人:江大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