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侨,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龙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5511845Q。

法定代表人:江大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昌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祥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金敏

书记员刘苏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