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青园艺有限公司与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79-1号
原告:安徽天青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青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青园艺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青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