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德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106民初7823号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德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晓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单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幸福岛项目钢制甲、乙、丙级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因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因审定结算金额938538元与改门费14880元之和同核定金额953418元一致,本院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953418元予以确认。因双方对已付工程款645424元均无异议,且质保金已过质保期,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数额为307994元(953418元-645424元)。关于被告的原告未按约定完成防火门的全部制作、安装、维修工作,被告将剩余工程委托给案外人完成等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的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陈述自工程完工后,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一直联系被告单位主张工程款,能够认定原告一直持续主张涉案工程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幸福岛项目钢制甲、乙、丙级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幸福岛工程项目进行钢制甲、乙、丙级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10日。合同总价款为922035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总价款的20%即184407元;按产品到达现场数量货到现场再付总价款的50%即461017.50元;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总价至97%;余3%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无质量问题予以返还。2009年4月15日,被告出具了《幸福岛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价款核定报告》,记载幸福岛钢制甲、乙、丙级防火门由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我部对其完成工作内容进行了审核。审核结论,1、本工程结算工程量甲级防火门117.41平方米,乙级防火门1611.75平方米,丙级防火门663.01平方米。结算单价甲级防火门400元/平,乙级防火门400元/平,丙级防火门390元/平,审定结算金额938538元。2、因管廊井门口尺寸变更,需改尺的门共124樘,发生改门费14880元,此项费用为现场签证,不扣配合费、不留质保金等内容。此后,原被告在《工程结算价款核定表》上分别盖章。该核定表记载的核定金额为953418元。被告陈述,以上报告是在原告以控制全部竣工档案资料为要挟的情况下,被告盖章签字出具的。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645424元。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合同约定的防火门及合同外应被告实际需要增加的26樘防火门均已全部制作并安装完毕,另有124樘门产生整改费用14880元,故最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418元。被告陈述原告在履行安装义务期间,拖欠工人工资导致450樘防火门安装及调试、69把防火门锁、1208个闭门器无人安装,无人调试。在与原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被告委托沈阳千源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共支付费用154043元。被告提供了其与沈阳千源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维修协议》以证明上述主张。该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并过质保期。原告提供了一份2009年12月19日盖有幸福岛物业管理中心印章的《幸福岛小区防火门及管井门维修明细》,证明其在工程完工后,对被告提出的防火门工程存在的各类问题全部维修完毕。被告提供了一份加盖沈阳东方颐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明幸福岛项目防火门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被告委托的沈阳千源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维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幸福岛项目钢制甲、乙、丙级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幸福岛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价款核定报告》、转账记录、《安装维修协议》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一、被告沈阳德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07994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沈阳德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巍
法官助理胡莎莉 书记员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