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3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96969.9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37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系轮候),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万鑫
书记员  孙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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