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2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欠款538302.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10.00元、保全费3770.00元、执行费16652.00元。因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在辽宁新城滨河小区C块地7号楼1单元1501、1503每户面积为130.00平方米的住宅,本院已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21年8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
书记员  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