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3执恢198号
本院在执行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483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阻燃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孝飞
书记员  刘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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