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3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金州区登沙河房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