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3583号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石拉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260374949。
法定代表人:刘兆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系该公司员工,女,蒙古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进,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