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30民初738号
原告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塔娜,女,蒙古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原告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塔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50元,由原告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春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乌日查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