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与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530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地址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练哲,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4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我院执行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7)锡蓝证经字第019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蓝旗牧都蒙古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2,209,000.00元及罚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7.315%计算),执行费24,49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