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966号5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307室。
法定代表人曹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自琼秀,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伟博,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西安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上诉人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稳诺医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延萍
审 判 员  田丽娟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