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02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
被执行人:安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环县。
被执行人:庆阳嘉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周岭安置小区东二排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乐、庆阳嘉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乐、庆阳嘉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乐、庆阳嘉通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136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5元及执行费10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乐下落不明,庆阳嘉通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已注销,经查被执行人安乐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安乐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