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环县交通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362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同心县人。
被告:环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慕学龙
住址: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91号
被告:安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庆阳嘉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广宁,职务:公司经理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环路东段南侧综合楼102号
被告:陈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与被告环县交通局、安乐、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陈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安乐父亲承诺等交通局把钱打过来以后先给其支付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1份承诺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