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169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环路东段南侧综合楼102号(益尔药业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豆广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少榆,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