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2027号
原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环路东段南侧综合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