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1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前赔偿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50000元;如逾期履行则对该赔偿标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项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151元,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庆阳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1288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案款61977元(含执行费689元)。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以被执行人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9元,被执行人甘肃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