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2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1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3#楼11层2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YQ200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8002324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电子技术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本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按上诉人***(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其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亦为其登记住所)邮寄了《传票》等应诉材料,但邮件于2019年4月17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前述邮件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上诉人***(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