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9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天唐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路144-164号9幢666室。
法定代表人:丁遥,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999号6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立天唐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立天唐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立天唐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立天唐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上海立天唐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钱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