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288号
原告:***,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17332Q。
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81元,减半收取35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学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鹏
书记员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