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505行审33号
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MB28597753。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昌盛,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职工。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1733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认为,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垦利区胜兴路以南、宝丰路以西,占用兴隆街道广兴村和五一村集体土地961.5平方米,进行大门口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已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自然资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0年3月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4037.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罚没缴款书”),被处罚人持“罚没缴款书”将24037.5元罚款交当地商业银行,再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垦利分局换回罚款收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东自然资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自然资通字[2019]10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决定,仅缴纳24037.5元罚款,未退还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土地,未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东自然资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履行了必要的立案、勘测、询问、调查、会审、核查、告知、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东自然资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61.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执行。由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